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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张某从一黑市购买一枪支。同年9月的一天,张某驾车外出,并将该枪藏于自己的车中。途中,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张某弃车逃窜。在巡逻民警对张某控制后,对车辆进行搜查,查获仿六四式枪一支,子弹两发。该枪被南阳市刑科所鉴定,手枪被认定为枪支,两发子弹认定为六四手枪弹。
另查,张某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有累犯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曹 毅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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