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起超过 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