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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或从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是互利的,不允许搞无偿调拨、不平等交换。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其特点是:(1)这种人身关系无直接财产内容;(2)它发生于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3)它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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