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是一种一般的活动,而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活动。当然,当事人在这一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但司法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所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必须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即分别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