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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及“法统”的角度而言,人类法律文化是以平等精神为起点,经历等级不平等(身份的和财产的等级制度),而后向平等精神发展的。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5页。
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运动中,法律文化的内容(即基本精神)与法律文化的样式(即宏观的外部特征)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也构成了法律文化发展运动规律性的一个侧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内容决定样式,总的说来,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运动中,法律文化的内容改变了,它就要求改变与之不相适应的样式,促使样式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直至两者基本谐调为止。特别是当着一种新的性质的法律文化产生时,更是如此。……
其次是样式具有相对独立性。样式与内容并不是如影随形的关系。……样式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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