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三个方面的特殊功能:(1)规范性功能,坚持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可以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2)调节性功能,即控制和安排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地发展。(3)保护性功能,即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用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11页。 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