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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价值虽不是法的最核心的价值,但它却是基础的价值。
首先,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法律不得不反映人类这一基本需要求。人类永远生活在两种秩序之中。一是自然秩序。……二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建立和保护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往往不惜用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首先建立和维护它。
其次,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律要促进社会发展,就必须以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为基础。……
再次,秩序也是阶级统治的基础。法律要维护一定统治,就必须首先建立一种统治秩序。……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而且统治也无法进行下去。
最后,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以法建立和维护一定秩序,往往是保障人们更高追求(如自由、公正、效益、人权等追求)的先决条件。……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90-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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