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容许多大程度的自由,这是一个不能拿抽象理论来解决的问题。在抽象的理论上只能说:当自由要受到干涉的时候,若没有维护集权决定的专门理由,就必须有维护公共秩序的某种坚强理由。……如果少数人企图用武力攫取权力并煽动这种企图,那是可以合情合理加以禁止的,理由是守法的多数人有权利享受宁静的生活。……法律要宽大,其宽大程度应该适用于技术的功效和秩序的维持。--[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载《罗素精品集》(中译本),王雨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