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需要。法律规范比起政策,虽有具体、明确的特点,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又只能是概括的、一般的准则,不可能作详尽无遗的规定,而适用法律规范的种种具体条件却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为了把一般的准则正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或事项,就必须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和说明。第二,准确理解名词、术语的需要。表现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通常是以简括的文字和专门的名词、术语构成的,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状况不同,这在具体适用时就难免理解不一,产生歧义。为了准确理解,消除歧义,保证法的统一贯彻,就必须进行法律解释。第三,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经济、政治情况的发展变化,某些法律规范可能不再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但对其修改或另立新法有个过程,在未作出修改或另立新法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结合新的情况对这些法律规范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说明,这样有利于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充分发挥法的功能。第四,完善立法和协调法律内部关系的需要。一国法的体系是以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组成,它应是内部结构和谐、相互协调统一的整体。但在立法工作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之间可能出现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法律规范中有的条文可能过于笼统,发生界限不明的现象。为了完善立法,协调法律内部关系,进一步明确界限,保证法的统一实施,虽可通过法的废、改、立来解决,但经常性的、不可或缺的方法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的。第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不仅要进一步完备立法、严格执法和司法,而且要健全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的守法和护法观念,才能有效地监督法的实施,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根本途径。尤其在我国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新的法律不断颁布,要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更需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此也要求对法律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统一的说明,这需要加强法律解释。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1-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