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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规定,是对一般人或事,而不是对具体的、特定的人或事来规定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可能也不应对一切社会现象都作出规定。正因此,将这种抽象的,有限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统一的法律解释,否则也就谈不到法制了。其次,人们认识水平总是有差别的,对同一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理解也是自然的,特别是法律规定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术语,这更需要作法律解释。再次,人们也不可能指望每个法律条文都规定得完美完缺。事实上,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清、不精确、相互矛盾等都是可能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解释是改正法律缺陷的一个重要手段。最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的。法律要适应客观发展需要,但又不能朝令夕改,而必须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解释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即通过法律解释就可能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能使法律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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