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民 | 债务律师 | 合同律师 | 离婚律师 | 医疗律师 | 交通律师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知识产权 | 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执行律师 |
| 企业 | 企业注册 | 商标专利 | 融资投资 | 股权转让 | 兼并收购 | 破产清算 | 企业参谋 | 工商查档 | 企业运营 | 法律顾问 | 商业犯罪 |
实际上,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在能够作三段论逻辑推理之前,首先须探寻可得适用之法律规范,即所谓“找法”。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其一,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形即存在法律漏洞;其三,虽有规定,却因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若出现第一种可能,即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则应进行下述作业:通过各种解释方法,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将该法律规范区分为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再将构成要件区分为若干具体要素;审查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若符合,方可依subsumtion得出判决。若出现第二种可能,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则应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得到可适用法律规范之后,方可继续进行区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作业。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 其他相关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