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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理学是研究各法学分支共同性问题的,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方针性、战略性、方法论的性质,所以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并且是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准备或入门“向导”。法理学要紧密联系法律现实,就必须经常从部门法学获得营养。…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应该从部门法学和法律史学中,概括出一般的原理,然后推动整个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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