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和理论指导的地位。… …因此,法理学既是法学的入门,又是法学的深化。它是各个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和抽象,它不能脱离各个部门法以及立法、司法工作的实践。同时它又从法的普遍性高度建立法的观念,用带有普遍意义的法的理论,统帅和指导法制建设和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孔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16-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