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入门向导和总体概括。部门法学所要研究的是个别法和具体法,法理学所要研究的是一般法和抽象法。…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为进一步研究具体法提供一般原理和方法。……法理学作为一般法学,它的来源又离不开部门法学。… …部门法学理论是否有深度,最终还要以它能抽象和概括出多少具有普遍意义的的具有法理学属性的理论作为检验尺度,所以部门法学的理论化,最终仍要归到对法理学的贡献上来。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