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研究与具体部门法学的研究是有区别的,它只抽象出一般原理,而将具体的原理原则留给部门法学。… …部门法学的深入研究也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的许多概念和范畴是直接从部门法学来的。——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3--4页。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法理学为各部门法学 提供基本原理,各部门法律制度原理是以法理学的原理为基础的,法理学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部门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所以说法理学又是部门法学的入门向导。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