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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责任,指因紧急避险行为而致人损害时,有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保卫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尽管它是一种合法行为,但客观上却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对此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历来争议颇大,各国法律规定也不相同。例如,《苏俄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并不免除紧急避险者对损害所负的法律责任;《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则规定紧急避险是免除紧急避险者对损害所负责任的事由;《意大利民法典》还规定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米决定对损害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29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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