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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即同处毗连土地的不同权利主体就其有限三度空间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类法律关系一方以物权为基础,但它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另一方所有权的延伸。这种限制与延伸构成了相邻关系的全部内容和具体特点。
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渊源于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表法》,近现代农业社会,农村相邻关系仍不出其范围。近现代各大陆国家民法典虽名目不同,但无不就相邻关系作了甚为具体的规定。
在传统民法中相邻关系指不同的权利主体由于土地毗连或房屋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概念因不足以阐明现代社会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基本内涵已不敷运用。在现代社会,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权利指向的标的十分多样复杂。凡国家、政府及政府各级机关、各类法人和公民个人都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而构成物质空间的各种物质,包括土地、水源、空气、阳光等生物或生态恒素都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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