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法理学无疑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 …因此,本着在前面论及的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指导原则和必备的前提下,从法理学发展的现状出发,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是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当务之急。——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