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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是并存关系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是并存关系,还是仅起辅助作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罗马法认为物权行为与其原因债权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奉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继承了罗马法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理论;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因此,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原则贯彻得不尽彻底。前苏联民法中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债务履行请求权一般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里的债务,指不当得利之债以外的债务,以合同债务居多。前苏联民法理论认为赔偿损失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互相排斥。

  中国民法理论持反对意见。认为在不当得利返还不足填补受害人损失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可以并存。以取得物的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期满后,若使用人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并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并存。德国通说与判例认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标的物占有的本义也是一种利益,侵夺人这种因占有侵夺物的获益,应构成不当得利。故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占有物返还和不当得利返还2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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