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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权,指诉讼代理人依当事人之委托,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代理权。
基于代理权发生的不同基础,诉讼代理权可分为三种:
(1)法定代理权,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2)指定代理权,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由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
(3)委托代理权。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授权而产生。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就其受委托的事项,有代为诉讼行为的权限。但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要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须经特别委托方可进行。对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与否等,代理人无权代理决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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